师德之关怀
师德之教师关怀
师德与教师的一体同构
作为文化存在的道德,对个人可能是一种价值追求,但在类的意义上,却是一种精神性的工具。可以说,每一种道德,不管其以怎样的形式出现,它都必然有其历史根据,并由此具备对于人类的合理性。惟有道德可以在利益的有限性中实现个人欲望的平衡,甚至导致哥梯尔设想的理想结局:让理性的最大限度追求者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合作协议,以限制他们无限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最终实现合作盈余。师德是道德的职业表征,师德本身也是服务于教师的存在,师德对教师的最大价值在于提升了教师的精神价值。众所周知,人在本质上是一个精神的存在,伽达默尔指出:"人之为人的显著特征就在于,他脱离了直接性和本能性东西,而人之所以能脱离直接性和本能性的东西,就在于他的本质具有精神的理性的方面。----人类教化的一般本质就是使自身成为一个普遍的精神存在。"将教师理解为精神的存在,为精神性的师德与精神性的教师的同构预制了前提,一个具备道德素养的教师会将自己的爱心施与学生,在给与学生尊严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他人的尊重,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价值也得到实现。
作为规范的师德与作为德性的师德
道德有作为规范的道德与作为德性的道德之区别,同样,师德也有作为规范的师德与作为德性的师德的不同。作为规范的师德以规范伦理学为依据,关注的是教师应当做什么,强调的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义务,在表述方法上,着重于应当、绝对、命令的语式。其积极意义是肯定了教师在成为什么样的人这一领域内的自我决定的权利,缺点是忽视对教师本身的关怀,仅仅关注对教师行为的外在约束和限制,无视教师自我完善的追求,容易导致教师自我价值和意义的丧失。作为德性的师德侧重点在于培养教师内在品格,德性表现为实践理性、主体意向以及情感的统一。在麦金太尔看来,德性是人们实现其内在利益的惟一方式,是人们实践的产物并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它不是个人的单独行为而是指个人的生活整体。作为德性的师德以德性伦理学为依据,其优点是"以行动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动为中心",思考的是是什么(Being)而不是做什么(Doing)的问题,考虑的是"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注: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规范美德伦理学》,《求是学刊》2004年第2期。)体现了教师的中心地位。其可能的不足是,可能弱化道德的规诫功能和教师的义务感。所以,教师应该明白作为规范的师德与作为德性的师德的区分,不能将师德仅仅理解为规范性存在,否则师德就会成为消极的精神枷锁;也不能将师德仅仅理解为德性存在,否则师德就会失去应有的规诫力。教师应该致力于将规范的师德转化为德性的师德,让师德成为自觉的精神性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