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之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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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度是保持道德性质的量的规定。被受教育者接受的道德,只有维持其量的限度,才能在积极意义上实现其价值。相反,道德的任何过度与不足,对受教育者都将是度的失衡,可能使道德成为受教育者的异己性存在。

教师责任的适度

道德责任是主体应该担当的道德义务。在质上,一个人应该承担怎样的道德责任,在量上,一个人到底应该承载多少道德责任,这一直是伦理学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康德从"道德形而上学"的高度对义务做了划分: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所谓"完全的义务"就是绝对没有例外的义务,例如 :不要自杀,不要骗人。所谓"不完全的义务"则允许有例外,例如:要发展自己的才能;要帮助别人。应该说,康德对义务的区分显示出真正的实践理性,它试图避免道德义务过度导致的道德困境。富有道德责任感的人总是喜欢承担"完全义务",因为只有履行完全义务才会有道德上的绝对高尚。如果其履行的只是"非完全义务",比如他在帮助别人时有所保留,他会因此产生道德上的愧疚。然而,道德对义务感的无节制推崇却可能让主体义务感与义务能力脱节,从而导致主体道德上的无能。毕竟,"人总是有所不能,必须承认自己不是万能的造物主,而是有限的存在物。"(王效民:《论人的有限性与无限性——兼论哲学的根本问题》, 理论学刊,2005年第3期。)

教师超越能力承担责任的直接后果是,让自身产生道德上的挫败感,同时亦可能给学生造成损害。卢梭曾经对父母过度的责任心进行批判:因为害怕自由活动会使小孩的身体畸形,父母把孩子的手脚束缚起来,结果由于阻碍血液和体液的流通,小孩反而成为了畸形,所以小孩来到人间就哭啼。"他们从你们那里收到的第一件礼物是锁链,他们受到的第一种待遇是苦刑。除了声音之外,什么也不自由,他们怎能不用他们的声音来受他们的苦呢"。在这里,父母对孩子手脚的束缚,完全是基于生活的直观经验,缺少基本的医学常识支持,父母超越责任能力的行为给小孩带来的是生理性伤害。同样,教师也面临着一种可能,即因为自己的责任过度而陷入道德上的无能。

所以,当教师基于一种崇高的角色责任将学生看成"自己的孩子"时,教师事实上可能已经走向了责任过度,从道德的本质性规定来看,教师既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利将学生视为自己的孩子,因为"孩子"作为血缘性的范畴并不包含在教师的角色的规定性之中。为了避免自己陷入责任过度,教师在向受教育者进行教育时,务必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责任能力和社会角色定位,要将自己看成是有限的人并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不要让责任异化为自己的内心苦难和他人的生活痛苦。